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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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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分会、西南分会和天津仲裁中心。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就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仲裁委员会还先后设立了24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为满足当事人的行业仲裁需要,仲裁委员会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行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如粮食行业争议、商业行业争议、工程建设争议、金融争议以及羊毛争议解决服务等;此外,仲裁委员会还为当事人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网上争议解决,针对快速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的需要,于2009年5月1日推出《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在“普通程序”之外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大小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以真正适应在网上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
    五十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仲裁委员会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组 织
    ● 名誉主任、主任、顾问和委员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 秘书局/秘书处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分别设立秘书局和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或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或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总会与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及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 专门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并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案例编辑委员会
    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

    仲裁的优势
    仲裁一直是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 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2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CIETAC仲裁的特点
    ● 受案范围宽 程序国际化
    自1956年成立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万余件国内外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仲裁委员会平均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仲裁委员会也实现了国际化。仲裁委员会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六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他们都是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300名,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 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仲裁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 仲裁费用相对低廉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9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语言,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常根据其现行规则进行,现行有效的规则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其它仲裁规则,或约定对现行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 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基本案情与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
    ● 答辩和反请求
    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 管辖权异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 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 仲裁庭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 独任仲裁员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分别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组成的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
    ● 回避、替换和多数仲裁员继续程序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仲裁员应主动将此情形向仲裁委员会予以披露,并应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仲裁员予以回避。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或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仲裁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委员会制定有《仲裁员守则》,用以约束、规范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
    ● 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地和开庭地点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 证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
    ● 保全措施
    为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裁决
    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草案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性的前提下,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仲裁委员会实行的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度,有助于确保裁决质量和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专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鲜明特色。在此基础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专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的仲裁案件。该规则为金融争议提供了更为快速和专业的解决途径。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从金融行业中聘任了近百名金融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仲裁员。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向金融及相关行业当事人推荐下列金融争议示范仲裁条款: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交易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粮食行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该中心为粮食行业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 商业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商业专业委员会,为商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 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前身是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于2005年7月同时启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并于2007年8月在保留“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名称的同时正式以“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解决如下争议:
    域名抢注纠纷(.CN/中文域名争议、.COM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通用网址抢注纠纷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 无线网址抢注纠纷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 短信网址抢注纠纷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 信息名址抢注纠纷
    作为中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授权的信息名址争议机构,依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信息名址争议。
    此外,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正在从事电子商务争议网上解决的研究工作,力争在不久的将来针对电子商务争议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的另一仲裁机构,负责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国内和涉外海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分会。为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了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在大连、天津、宁波、青岛和广州设有办事处。
    ● 海事仲裁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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