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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预决算管理--总结经验

  

东莞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预决算管理--总结经验
  意见稿对村社集体资产管理诸方面都作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图为市民查看某村财务报表。苏仕日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段思午 实习生/刘若筠)近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东莞现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和原办法相比,意见稿的特点之一是将原来的“计划管理”改为“预决算”制度。

  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原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福利开支、股份分红等。

  意见稿则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做好决算。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

  与“计划管理”相比,“预决算”制度将管理费、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纳入预算,明确了预算编制时间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年终的决算外,一些专项预算实施后也要求及时做好决算。

  分析人士认为,“预决算”制度更加刚性,同时强化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套人马管理或有变化

  原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委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意见稿将上面这段话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每届任期可延长至六年。

  这可能暗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村(居)监事会是否继续实行一套人马管理,或者说,不再允许实行一套人马管理,这一点未明确规定。

  在股东人数上,意见稿比原办法更加细化。

  原办法规定,经联社股东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总人数3%左右,但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30人。

  意见稿则提出,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

  部分管理权限额度上调

  意见稿对部分集体资产管理权限额度也进行了适当上调。

  原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原则上,接待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收益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超过5万元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意见稿将列入固定资产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收益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限额提高1万元。需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的基建工程额度提高到10万元。

  此外,原办法提出,处置5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需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意见稿则不再设此限制。

  有基层干部表示,目前达到或超过50万元资产处置的情况较过去增多,取消限额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明确六种追责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原办法笼统规定: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村(居)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

  意见稿明确了对涉及集体资产的六类人员追责情况。其中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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